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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企业
1、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二年,给予减半扶持。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起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2、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优先将其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扶持。
4、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7、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8、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内资企业
1、新办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免征所得税1-2年。
2、新办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减半征收1年。
3、新办的其他三产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
4、新办的小型集体工业企业采用带征办法的,带征率减半2年。
5、劳动服务就业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达60%以上的新老城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免征3年减半3年;达50%-60%的,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2年;达20%-50%的,减半2年。
6、民营企业: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生产企业所得税免征;占10%-35%的减半征收。
7、上述1-6项减免税收政策,不适用与房地产、证券、信用社、舞厅、卡拉OK和带有卡拉OK或KTV包房的舞厅、游戏机等企业及个人承包企业。
8、中试产品项目利润所得税先征后返2年。
9、对列入市经委、市科委新产品试产、试制鉴定计划的新产品,所交纳增值税属地方25%部分,先征后返2年。
三、三资企业
1、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初第二年免征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得税率为15%。
2、先进技术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佰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 上的,可以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以上免税期满后,再无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
5、对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的,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 投资举办其它外内投资企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 缴纳所税的40%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山门企业或者先进计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投资部分巳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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