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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哪些民族方面的法规?
1984年5月31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1994年12月9日通过了《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0年8月11日通过了《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和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哪些宗教方面的法规和政府规章?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1991年5月6日发布《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实施办法》,1994年4月13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6年7月29日《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200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哪些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1995年11月30日通过了《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19日发布《上海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1日《上海市宗教印制品管理办法》。
为什么“民族、宗教无小事”?
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11月7日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民族、宗教无小事。这是对当前搞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高度概括。民族工作、宗教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关系到全局的稳定。
民族“三个离不开”和“四个维护”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三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同时,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事件中,要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即: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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