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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核
2005-08-12 12:00:48
一、适用范围
    本镇区域内投资的内、外资项目及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其它各类项目。
二、办事依据
   《环保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办事必备材料
   1.项目立项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设书。
   3.规划选址意向书或选址意见。
   4.地形图,项目平面布置图。
四、办事程序 
   1.咨询
   项目单位向经办人员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咨询。
   2.受理
   项目资料齐全后,由经办人员对项目预审,并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3.送审报批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初审后,上报区环保局审批。
五、办事期限
    自收到项目资料之日后当天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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