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镇区域内投资的内、外资项目及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其它各类项目。
二、办事依据
《环保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办事必备材料
1.项目立项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设书。
3.规划选址意向书或选址意见。 4.地形图,项目平面布置图。
四、办事程序 1.咨询
项目单位向经办人员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咨询。 2.受理
项目资料齐全后,由经办人员对项目预审,并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3.送审报批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初审后,上报区环保局审批。 五、办事期限
自收到项目资料之日后当天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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