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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房
2005-08-12 12:00:48
一、对务象限
    凡符合建房条件的本镇村民,需要改建翻建住房及房屋加层,扩建造围墙等
二、申请条件
   1.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农业户。
   2.因国家建设或镇村集体建设拆迁户。
   3。农业户和非农业混合户,按农业户标准审批。
   4.老人建房由老人所在子女一方申请。
   5.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三、应提供的资料:
   1.建房的申请。
   2.独生予女证,宅基地使用证。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5.《上海市人民政府(94)24号文》
五、办事程序
1.申请:
①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批复单’一式四份,并附建房平面图—份。
②经村民居委员会复核批准后报送镇房屋土地管理所审核。
2.审核:
   镇房地所接到村委会报送的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对用地面积、房位。建筑面积,层数等进行审核,送镇政府盖章,凡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原宅基地的扩建厂翻建加层,建围墙等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六、其他
   1.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的卜经镇政府同意可延续竣工期,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建房的,不予批准。 。
   4.超批准建筑面积的,应视情节给予处罚或拆除超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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