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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问题投诉 |
| 2005-08-12
12:00:48 | |
一、投诉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固镇域范围内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检举和投诉的权利。 二、受理范围
1.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公益的行为。
2.依法提出其他有关环境信访的事项。 三、投诉形式,来信,来访,来电。 四、办事依梧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 2.《上海市信访条例》
3.国家环保局C1997)第19号令《环境信访办法》 五、受理程序
1.来访,来信,来电登记, 2.现场调查,取证,
3.调解纠纷或报区环保局依法查处,并答复投诉者。 六、办理期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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