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二、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镇“110”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司法办代表镇人民政府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请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三、办事应提供的材料,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依据。 四、一方当事人已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镇人民政府已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不予受理。 五、未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当事人应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六、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当事人就原纠纷亦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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