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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保人员就医须知
2004-12-06 13:50:38
 

1、             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

1)、在所在区医院就诊的,凭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书》,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社会保障卡》到所在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参保人员可在登记的定点医院凭《社会保障卡》结算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到本区以外的医院进行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的,应当凭原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以及被转诊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书》,到所在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转院登记手续。转到区外就诊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现金自负,再持被转诊医院确认盖章的转诊凭证、《社会保障卡》和医疗费收据等,三个月之内到原登记转诊的区医保事务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2、             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规定:

参加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的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的当年帐户资金,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或药店购药费用,当年帐户资金用完为止,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3、             镇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比例的规定:

1)、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镇保基金支付时设置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保年度(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2004年医保年度,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为584元)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镇保基金不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高于起付标准的,超出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镇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由镇保基金支付80%。

2)参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镇保基金支付时不设置起付标准,在职职工由镇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由镇保基金支付80%。

3)、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镇保基金支付时设置最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倍的(2004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6735元),超过部分镇保基金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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