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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的基本标准
2004-12-06 13:50:38

  1、对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和各类特殊救济对象基本医疗费用酌情给予大部分或全部补助。

  2、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包括无业老人和未成年子女)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虽有医保待遇,但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承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应报销部分后,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可给予适当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

  3、因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特困人员,经过互助帮困,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医保对象,可给予适当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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