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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年检
2004-12-06 13:50:38

  凡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核发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且发证日期在市税务局行文规定的应参加年检日期之前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报告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单位统一代码证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必须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除税务登记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年检报告表》进行审核。


  (四)外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办理。


  年检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并退还纳税人。年检不合格的,通知纳税人限期整改,并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按年检合格办理;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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